10 交通规划
10.1综合交通规划
10.1.1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万人) |
1 | 小城市(50以下) | 3 |
2 | 中等城市(50-100) | 3-2.5 |
3 | 大城市(100-500) | 以2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1.5万元规划费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以8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1.2万元规划费 |
5 | 超大城市(1000以上) | 以14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1万元规划费 |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有完整行政辖区的区、县、镇可参照同等城市规模。
2、2、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深度应满足《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建城[2010]13号)所规定的深度。
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用插入法计算。
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工作的费用。
6、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
7、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
8、综合交通规划实施评估,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50%-60%收取。
9、单独编制重点功能区、枢纽地区的综合交通规划,参照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的收费标准计费。
10、在开展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时设置专题研究的,专题费用参考轨道交通规划收费标准和交通专项规划收费费用。
10.1.2区域综合交通规划
项目类别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km²) | |
普通地区 | <2平方公里 | 50 |
2-5平方公里 | 35 | |
5-10平方公里 | 20 | |
>10平方公里 | 15 | |
枢纽地区 | 机场、火车站、港口 | 基价为150万元/处 |
长途站、公共交通枢纽等 | 基价为100万元/处 |
注:
1、区域综合交通规划是指行政辖区以内的功能区、产业园区等。
2、区域综合交通规划,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3、镇、乡、村的综合交通规划,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4、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
10.2交通详细规划
10.2.1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万元/hm²) |
1 | 城市新区、开发区 | 1.0 |
2 | 城市建成区 | 1.5 |
注:
1、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工作内容为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道路交通网络、道路主要交叉口、轨道交通线路、车站、车辆基地及交通场站等进行规划落地。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
3、上表计费标准中不含重大交通设施调整的费用。
4、以上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
10.2.2交通承载力分析
交通承载力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体现交通与土地协调关系的重要指标。
规划范围(hm²)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hm²) |
<10 | – |
10<S<100 | 5.0-2.0 |
>100 | 以2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hm²增加1万元。 |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2、以上交通承载力分析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8的调整系数。
10.3交通详细设计
10.3.1总体交通详细设计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万人) |
1 | 小城市(50以下) | 3.0 |
2 | 中等城市(50-100) | 2.5 |
3 | 大城市(100-500) | 2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1.5 |
5 | 超大城市(1000以上) | 1.2 |
注:
1、总体交通详细设计计费基价为60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交通仿真等,则费用另计。
3、以上交通详细设计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0-1.5的调整系数。
10.3.2区域交通详细设计
序号 | 用地规模(hm²)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hm²) |
1 | <10 | – |
2 | 10-50 | 1.5 |
3 | 50-100 | 1.3 |
4 | 100-300 | 1 |
5 | 300-500 | 0.75 |
6 | 500以上 | 0.5 |
注:
1、区域交通详细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交通仿真等,则费用另计。
3、以上交通详细设计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0-1.5的调整系数。
10.4轨道交通规划
10.4.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 |
50 | 300 |
每增加50万人增加20万元编制费用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5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2、该收费标准基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GB/T50546-2009、国家发改委关于线网规划编制评审的相关规定对线网规划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
3、表中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规划区内(或线网重点规划范围内)城镇人口规模,位于各档级之间时可采用插值法计取。
4、上述计费方案考虑了线网规划的常规情况。规划城市有地形地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时,在上述收费基础上乘以1.1-1.5的调整系数,具体取值由双方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必要时另行开展专题研究,费用另计,且主报告收费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5、线网规划调整:一般情况指战略定位、线网整体布局等线网规划核心内容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线网优化工作,并且线网规模无较大变化,按上述标准的80%取费;线网规划修编:一般情况指配合上位规划修编或者扩大规划范围、系统层次而进行的重大规划修改,视为重新编制,按100%取费。
6、上述计费方案不含委托方特定的线网规划调研、考察等费用,如需组织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委托方另行安排。
7、上述计费方案为主报告编制费用,各类专题研究费用可参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GB/T50546-2009相关规定另行计取。
10.4.2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预计报建长度(km) | 计费标准(万元) |
≤30 | 300 |
50 | 350 |
100 | 400 |
150 | 450 |
200 | 500 |
≥250 | 55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5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2、该收费标准基于国家发改委《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编制和评审要点》(发改基础[2015]49号)及相关规定对近期建设规划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是在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上报项目工程方案满足预可行性研究深度的基础上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主报告的费用。
3、近期建设规划收费原则上按规模计取,考虑到项目商务谈判阶段业主已有初步的建设方案意向,能够估出拟建规模,故本《意见》提出分档计费标准。实际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在上述各档内插值计取。
4、该收费标准考虑了一般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常规情况。当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较为复杂、工程建设条件较为苛刻或在环境、文物保护、安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难度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由双方在1.1-1.5内协商选取;必要时另行开展专题研究,费用另计,且主报告收费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5、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一般情况指在同一规划期限内,上位规划不变或者局部调整后,对已报批建设方案进行的局部优化调整,按上述标准的80%收费;近期建设规划修编:一般情况指规划期限发生调整或者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后进行的新的建设方案编制,按100%收费。
6、各类专题研究费用可参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GB/T50546-2009相关规定另行计取。
10.4.3线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标准(万元) |
1 |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评估 | 50-80 |
2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 | 40-6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5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2、“规划评估”指规划咨询单位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业主委托,作为第三方对轨道交通网络及其用地规划的规划成果开展的独立评估。
3、表中所列两类规划评估项目的收费视网络复杂性、评估难度分别在上述范围内计取。
10.4.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万元/km) | 计费单价(万元/座) | |
线路 | 5 | – | |
车辆基地 | 综合基地 | – | 25 |
车辆段 | – | 15 | |
停车场 | – | 1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5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工程方案研究应达到城市轨道交通预可行性研究深度,轨道交通用地控制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3、当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较为复杂、工程建设条件较为苛刻或在环境、文物保护、安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难度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由双方在1.1-1.5内协商选取;必要时另行开展专题研究,费用另计,且主报告收费不再考虑调整系数。
4、有多路由方案控制的,应按相应规模增加费用。
5、上述计费方案为主报告编制费用,各类专题研究费用可参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GB/T50546-2009相关规定另行计取。
10.4.5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规划设计
1、城市层面规划指引
序号 | 城市人口规模(万人) | 计费单价(万元/个) | |
1 | 大城市 | 100-300 | 50 |
300-500 | 100 | ||
2 | 特大城市 | 500-1000 | 150 |
3 | 超大城市 | >1000 | 20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6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是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标准区分。
3、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4、可根据项目难以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2的系数。
5、本收费标准各项取费是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号)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取费应相应增减。
2、线路层面规划指引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元/hm²) |
1 | 城市新区、开发区 | 3500 |
2 | 城市建成区 | 400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6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地块控制规划指引,委托方如增加地块控制规划指引,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hm²。
3、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hm²。
4、如增加交通枢纽布局规划研究,计费单价根据交通枢纽的复杂程度分别增加20-50万/个。
5、可根据项目难以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2的系数。
6、本收费标准各项取费是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号)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取费应相应增减。
3、站点层面规划设计指引
序号 | 项目类别 | 计费单价(元/hm²) |
1 | 一般站点 | 16000 |
2 | 其他站点 | 18000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6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费用。
5、其他站点指《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枢纽站、中心站、组团站、特殊控制站和端头站。
6、可根据项目难以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2的系数。
7、本收费标准各项取费是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号)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取费应相应增减。
10.4.6客流预测
工作阶段 | 计费标准 |
线网规划阶段 | 按相应阶段主报告编制收费的30%-40%计取,且不低于120万元 |
近期建设规划阶段 | |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
注:
1、该收费标准参考2015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
2、该收费标准基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规范》(待颁布)及相关规定对客流预测专题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
3、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报建规模、线路长度及预测难度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内取费。
4、以上费用不包含交通调查费用。
10.4.7轨道交通车站接驳设施规划
轨道车站接驳设计规划条件收费标准
类型 | 收费标准(万元/处) |
单线车站 | 30 |
两线及以上换乘车站 | 50 |
注:
1、根据车站接驳规划设计具体情况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可以乘取0.8-1.5倍系数。
2、收费标准中未包含现状交通调查、周边土地控规调整、交通仿真等内容,若包含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工作量另行补充费用。
10.5交通专项规划
交通专项规划特指城市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城市公路系统专项规划、城市常规公交专项规划、城市步行与自行车专项规划、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专项规划、城市物流与货运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城市交通管理与安全规划、城市加油(加气)充电桩设施专项规划等。
序号 | 城市规模(万人)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万人) |
1 | 小城市(50以下) | 1.5 |
2 | 中等城市(50-100) | 1.5-1.2 |
3 | 大城市(100-500) | 以12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0.8万元规划费 |
4 | 特大城市(500-1000) | 以42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0.6万元规划费 |
5 | 超大城市(1000以上) | 以72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0.5万元规划费 |
注:
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工作的费用和大数据资源购买等费用。
6、委托单位如果对单项专业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其规划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1-1.3 的系数。
7、专项规划根据本表计算,结合各专项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项系数:城市道路系统专项规划为1.3-1.5、城市道路系统专项规划为1.3-1.5、城市常规公交专项规划为1.2-1.3、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专项规划为1.2-1.3、城市步行与自行车专项规划为1.2、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为1.1、其他专项规划系数为1.0。
8、其他专项规划可根据工作内容及规划深度参照相近的专项规划取费。
9、专项内细化的不同类型规划编制,可根据内容和深度适当折减。
10、如需做客流预测,按相应阶段主报告编制收费的30%-40%计取。
10.6交通改善规划
序号 | 用地规模(hm²)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hm²) |
1 | <10 | – |
2 | 10-50 | 2.0 |
3 | 50-100 | 1.8 |
4 | 100-300 | 1.5 |
5 | 300-500 | 0.75 |
6 | 500以上 | 1 |
注:
1、交通改善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达到方案设计深度,参照道路交通设施条件进行计费。
3、以上地区交通改善规划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0-2.0的调整系数。
4、委托单位如要求交通仿真,则费用另计。
10.7交通影响评价
项目类别 | 建筑规模(万㎡)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万㎡) |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处) |
一般开发项目 | S≤10 | – | 20 |
10<S≤20 | 1.8-1.6 | — | |
20<S≤50 | 1.6-1.5 | — | |
50<S≤100 | 1.5-1 | — | |
大于100 | 1 | — | |
交通类项目 | 枢纽 | — | 30 |
公交场站 | — | 20 | |
停车场及其他 | — | 15 |
注:
1、参照国家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编制指南等要求。
2、难度调整系数,大型商业商务中心、商业综合体、超市、会议中心、体育中心、商业中心等开发项目等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上限的建筑,收费应按1.5-1.8系数计算,交通仿真另行收费。
3、交通类项目根据其衔接交通方式乘以调整系数,航空、铁路、港口、长途等枢纽2.0-3.0,城市公共交通枢纽1.0-1.5,公交首末站、中心站(停车场)、保养场等1.0-2.0,停车场1.0-1.5等。
10.8交通量化分析
10.8.1交通专项调查
1、单独编制交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时,内容与深度应达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交通调查导则》要求。
2、单独编制交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按照现状城市人口0.4-0.6万元/万人。
3、规划设计基价为20万元。
4、涉及到交通大数据购买的,应视情况另行商定费用。
5、以上交通专项调查工作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
10.8.2城市交通模型能力建设
1、单独进行城市交通模型能力建设工作,按照规划人口0.5-1.0万元/万人。
2、规划设计基价为50万元。
3、以上工作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
10.8.3交通仿真
项目类型 | 计费指导标准 | |
机动车仿真 | 交叉口 | 15万元/个 |
道路 | 10万元/千米 | |
行人仿真 | 建筑单体 | 20万元/个 |
注:
1、不包括仿真软件购买费用。
2、以上工作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0-5.0的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