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规章
2024年5月16日
经营管理制度
2024年5月20日
质量管理规章
2024年5月16日
经营管理制度
2024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以达高度运用人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业绩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劳动人事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干部任免、员工聘用、奖惩、培训,员工的福利保险,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三条 干部任免、员工聘用
 本公司部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公司总经理聘任。干部任免、员工聘用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公平、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工资待遇注册规划师基本工资7000元,中高级技术人员基本工资3000-5000元,一般工作人员2000-3000元,工作半年以上上涨一级工资200-500元。
 第四条 试用规定
对新聘用的领导和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两个月。聘用领导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差,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待岗;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考核不合格者,延长试用期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延长试用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临时工管理
 1、如需要雇请临时工时,由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须写明雇请原因、工种和名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雇用临时工通知”后方可使用。
2、经批准雇请的临时工,在使用前应与用人部门签订雇用合同。合同需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雇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纪律,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因工作需要外聘的专家顾问,按劳取酬,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员工培训
 1、本公司培训员工的原则是“学习与工作结合,自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学历教育与素质提高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相结合”。根据本公司经营状况及业务需求,有计划、有选择地对员工进行培训。
 2、根据工作需要,经经理办公会决定,有计划地选送高、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到有关大专院校进行学习培训,有关学费在取得正式的毕业(结业)证书(不含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者)后,按本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报销。学习培训后的员工,应在本公司服务3年后方可申请调出,否则退出所报学费、补助和学习期间的工资。
 3、根据本公司年审、资质升级的需要,所进行的各项岗位培训,资质培训及继续教育等,由经理办公室按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做好相应培训记录,将培训情况归档备案。
 第七条 奖惩办法
 1、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部门和员工,应由分管领导酌情提名,报总经理批准,按不同事迹予以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授予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晋级和一次性给予200—5000元奖励及物资奖励。
(1) 领导有方,对改善本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突出贡献者;
 (2) 对本公司拓展业务有特殊功绩或重大贡献者;
 (3) 严格开支、节约费用、降低成本有显著成绩者;
 (4) 发表论著得奖、参加规划成果竞赛得奖,为本公司获得荣誉者;
 (5) 有重大创新,规划成果有新意、绘图利用新技术者;
 (6) 文字突出,文本、方案独立完成者;
 (7) 有责任心,发现影响公司名誉并及时改正者;
 (8) 以公司利益至上,能够为公司领导排忧解难者。 
 2、惩罚
 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员工,视其错误性质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为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扣发工资(含活工资、效益薪金)。
(1)旷工1天扣1天工资,一月内累计旷工5天取消当月活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取消年度奖金;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按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解聘。
 (2)年度奖金2000-10000元,根据业务水平确定额度。每人按2000分计算,完成规划成果出现错误,一处扣一分;迟到早退一次扣一分;旷工1天扣十分。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扣减年度奖金的5-10%;因玩忽职守给本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直接责任人扣减年度奖金的20%。
 (4)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之便或个人资质,与经营同性质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勾结谋取私利的,扣发活工资和年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工资。
 (5)在职期间未经本公司批准擅自在外兼职谋取私利的,扣发活工资和年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工资。
 (6)不服从公司领导正常工作调度的员工,视作自动弃岗,作待岗处理。
 (7)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处罚条款处理。受到刑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员工保险
 1、本公司负责按国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对在岗一年以上员工进行投保。
 2、新调入公司的员工,其各种保险从调入之月起负责缴纳,调入之前的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本公司概不负责,由调入员工的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
 3、根据工作需要,经经理办公会同意,可对在岗员工和特种作业临时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